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县政府办文件>>正文 |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2-12-11 点击数: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洪雅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洪雅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两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公共聚集场所和社会公用设施等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原则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及分级管理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办”)负责对全县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全县重大事故隐患基础台帐,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公示或挂牌督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对本区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管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和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县安办,并有权监督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按照“每月一排查、每月一治理、每月一督查、每月一上报”方式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我县境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并严格按照《洪雅县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管理流程图》规范办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工作应当制度化,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排查治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县安办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认定及上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及县安办报告。 第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初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评价、认定。作出认定结果后,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隐患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通知书,并负责监督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完成隐患治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并于当月22日前向县安办书面报告,并同时报告消防、质监、交通等专项监管部门。月报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县安办每月对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B级或C级)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三条 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治理资金、治理目标、治理时限和治理监控措施,确保安全。 确需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进行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部门应立即专题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当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门机构,按照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治理方案,立即进行治理。治理方案应当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和县安办备案。 各隐患整治责任单位限期内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必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县安办,由县安办汇总报县级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治理事宜。 县安办每个季度应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分析座谈会,专题研究解决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公示、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和县安办报告治理进度和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由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负责筹集。县政府每年预算100万元公共安全隐患专项经费,由县安办统筹,专项用于县级各项公共安全隐患排查、评估及隐患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治理单位应向发出整改指令的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发出整改指令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验收。 第二十条 因客观因素造成重大事故隐患不能按期治理完成的整治责任单位,应在治理期限到达15日前,书面报告责令整改隐患的单位,经同意后延期治理。公示隐患或挂牌督办隐患限期内未完成整治的,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隐患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责令整改隐患的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社会公用设施,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使用或继续治理,直至符合相关标准为止。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要按照洪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重大安全隐患备案制的通知》(洪安委办〔2010〕24号)要求,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上报县安办销号。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洪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