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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
2012-11-19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2-11-19
 文  号  洪府办发[2012]43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洪雅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

 
洪雅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洪雅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县公民。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审核、审批后,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县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县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县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县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本县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向县外侨台办推荐;属国内非本县公民的,向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二)审核。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审议决定。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证书。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县外人士颁发由县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县政府统一印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

第五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县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县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六条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政府提请,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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