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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10-30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1-007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2-10-30
 文  号  洪府办发[2012]40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洪雅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6日

洪雅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1/T976-2009)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洪雅县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花圃、林地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商务、会议、娱乐、观光、休闲、度假、购物等服务,以从事经营为目的的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民族宗教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 从事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证照和许可。

第五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可依法成立或加入旅游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拓展市场,做好培训交流,提高服务质量,争创特色品牌。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发展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分区要求。新建的,要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在县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先制定方案(须有污染治理方案,建筑和装修应符合景区统一规划的风格、色调,体现当地民俗风情和文化),向所属乡镇申请(属旅游风景区的,需由景区管委会签署意见),经县旅游局审核后,由所属乡镇按照程序向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报批。

(二)根据城镇建设总规及旅游发展总规进行选址并按程序报批,取得“三证一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放线,确定建设规模,实施建设。

(三)竣工验收后,建设业主持所在乡镇、景区管委会和县旅游局共同出具的书面意见,到县卫生、药监、公安、消防、工商、地税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要符合有关环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营运。

第八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必须按照《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4号令)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并报县安监局审查、备案。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完善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安全设施,切实保障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章 设立和经营服务

第九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接受相关专业培训。从事餐饮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条 设立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理位置较好,交通便利,环境卫生整洁,水冲式男女厕所分设。

(二)布局结构基本合理,建筑设施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消防和防盗设施,能保障客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能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闲、度假等服务项目。

(四)具备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能提供旅游咨询、结账等服务。

(五)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条件,办齐消防安全合格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涉及住宿、娱乐等特种行业经营必须具备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应遵守以下服务准则:

(一)接待游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性别,一视同仁。

(二)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

(三)遵守职业道德,对游客礼貌、热情、友好,能满足游客的服务要求。

(四)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及含有淫秽、迷信、毒品或赌博等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实行“统一标准、分类指导、行业自律、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加强现有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使其符合所在地旅游发展规划。对档次较低的,逐步整改提高硬件和软件设施;对有条件的,促进提档升级,争创星级。

(一)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必须做到持证经营,合法经营,安全经营;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规范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行为,按标准化要求提升服务质量。

(三)依法查处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违规建设、乱搭乱建、违法排污、排放不达标等行为。

(四)倡导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开发并推出特色餐饮及其它休闲娱乐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升级和复核,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1/T976-2009)等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按照自愿原则,由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向县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按星级递增逐级申报。

(二)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评定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三)凡符合晋升星级条件的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由经营者申请,经考核验收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升级;对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的,由国家、省、市和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予以降级或摘牌处理。

(四)已获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称谓和标志的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应自觉接受国家、省、市和县评委会的复核检查。

(五)获得旅游服务质量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对经查证属实的消费者投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县评委会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评委会等级评定权限予以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

(六)对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形,由国家、省、市和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直接取消质量等级评定,收回等级证书和牌匾;违法、违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获得相应等级的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其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和称谓,并以不低于相应等级的标准提供服务。未经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不得使用相关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组织对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服务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证书。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对经营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各种图形标志及标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应符合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收费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欺诈游客。

第十九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县旅游、卫生、药监、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等部门和乡镇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旅游饭店行业依法经营,做好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工作。

县旅游局:统筹协调,对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规范管理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经营管理及服务技能培训,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开展评星创优、升级达标活动,负责星级等级评定、备案登记、年度复核及动态管理;负责全县旅游执法,建立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咨询电话(37403356),及时受理并处理旅游投诉。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住宿业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核发及年度审核验证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指导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定期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卫生检查;组织、协调和参与突发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县药监局:负责全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加强监管队伍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知识培训,提高餐饮服务日常监管能力。

县公安局:指导、监督全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从业人员进行治安业务知识培训;负责治安管理及规范管理过程中的纠纷处理。

县消防大队:负责全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办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定期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指导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县工商局:负责全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及年度检查验照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超出核定经营范围行为;依据职责对经营业主进行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明码标价监管工作,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规范已建项目污染物排放行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

县地税局:负责全县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税务登记证》的核发及年度审核验证工作;规范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及偷漏税、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和开具假发票的违法、违规行为。

旅游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内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新建初审、调查摸底、集中规范整治及日常监管;配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配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服务质量检查达标等活动和从业人员培训;建立旅游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游客的投诉。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新建、扩建、改建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应不断提档升级,争创星级和特色品牌,并按照《洪雅县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洪委办〔2010〕99号)和《关于印发洪雅县促进旅游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洪委〔2011〕63号)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相关证照,擅自从事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公安、国土、住建、规划、文化、卫生、旅游、质监、物价、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一)对无证照经营但符合证照办理条件的,由所属乡镇、景区管委会责令限期办理;对无证照经营且不符合证照办理相关条件以及符合证照办理条件但拒不办理的,由县工商、规划、国土、卫生、药监、地税、环保、公安、消防、旅游等职能部门及所属乡镇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9〕26号)规定,依法予以关闭;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擅自从事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违规建设或乱搭乱建的,由所属乡镇、旅游景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拆除。

(四)对环境保护或食品卫生不达标、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现象,由所属乡镇、景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公共信息标志标牌及广告设置不规范的,由所属乡镇、景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存在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恶意诋毁其他旅游饭店(商务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名誉。

(五)因经济纠纷或其他纠纷而滞留客人或终止客人活动。

(六)歧视、刁难、侮辱、谩骂客人。

(七)强行拉客、追客、宰客。

(八)支棚搭架,占道经营,任意倾倒垃圾,影响环境卫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名词解释

旅游饭店是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餐饮设施,按不同习惯可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商务酒店是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

城市商务酒店因设在城市,缺乏自然生态环境,它讲究建筑豪华、设备现代。接待对象主要是级别较高的群体,如出差的商务人士,对办公功能要求比平常的酒店标准要高,比如小型商务会议功能、商务餐、传真复印打字、网上联络等。商务酒店之间,只有档次(星级)上的高低,很少有其文化个性上的区别。

农家乐:是指利用乡村所特有的庭院、湖泊、塘堰、果园、花圃、林地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为旅游者提供餐饮、娱乐、观光、休闲、度假、购物等,以农家餐饮、农家住宿、农家自然生活情趣为服务内容的经营实体。

乡村酒店:是指利用地处乡村,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与乡村风情、民俗文化和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并能体验乡村生活的经营实体。是一种不同于城市商务酒店也不同于乡间度假村、农家乐的一种独具文化个性的酒店。通俗的讲就是拥有住宿10间以上的农家乐都可以叫乡村酒店。

农家乐和乡村酒店的相同点:基础都是农家乐,都地处乡村。不同点:有没有10间及以上的住宿设施。

度假村:因设在乡下,比商务酒店自然多了些生态环境,休闲度假的功能,经营模式和商务酒店近似,却在服务档次、接待规模上明显低于城市商务酒店。它是介于城市商店和“农家乐”之间的旅游接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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