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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招商顾问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19-01-2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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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招商顾问聘用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洪雅县招商顾问聘用暂行办法 为了调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开辟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新渠道、新途径,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和经济社会的全面提速发展,我县拟向国内、外聘请招商顾问。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招商顾问,系指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包括知名企业、知名投资咨询机构、知名中介服务机构、本地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经理人,境内外知名乡贤、华人华侨、外籍人士等。 第二条聘用条件 (一)拥护和支持中国政府的对外政策。 (二)关心支持洪雅县的社会经济发展,热心推进洪雅县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四)具有广泛、丰富的招商引资信息渠道、项目资源和客商资源,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具有从事招商工作的知识和能力。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宣传洪雅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政策和优势项目。 (二)根据委托,在其所在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我县在当地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三)牵头组织其所在地区的客商、意向投资商、人才团队来洪考察、洽谈、对接项目。 (四)经常提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移等方面的动态、信息。 (五)经常为洪雅招商引资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六)对我县招商、营商环境建设进行监督,反馈招商、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对破坏我县投资环境、损害外来投资企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七)做好与招商引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主要权利及待遇 (一)可以在所在地开展与洪雅县有关的招商引资活动。 (二)受邀来洪参加重要会节和招商引资活动。 (三)分享县投资促进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洪雅县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投资政策、项目推介等信息资料。 (四)因招商引资工作需要,经县投资促进中心同意,其来往洪雅的交通、食宿费用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经其牵线搭桥,报我县同意或受我县邀请来洪考察的投资商、考察团,在洪考察期间食宿由我县承担,交通费视实际情况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激励措施 (一)招商顾问成功引进项目,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为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项目投产后审计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准) (二)招商顾问在聘用期间,招商成效显著,为洪雅招商引资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推荐为洪雅县政协委员或洪雅县荣誉市民。 (三)对我县招商引资及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经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六条聘用程序 (一)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招商顾问的物色、初步审查、推荐和审核工作(推荐表见附件)。 (二)县委、县政府负责招商顾问的确认工作。 (三)经县委、县政府确认后,以县政府名义向招商顾问颁发聘书。 (四)招商顾问聘用期为两年。聘用期满后,由县投资促进中心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招商顾问聘期期满后,因招商顾问自主要求不予续聘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续聘的,不再续聘。 第七条其他 (一)招商顾问在聘用期间,不得以招商顾问的名义从事与其承担职责无关的一切活动。否则,因其个人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二)因招商顾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触犯我国刑法或触犯国籍国、居住国相应法律的; 2.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等行为的; 3.有损害洪雅县利益和声誉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招商顾问事务的; 5.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6.以招商顾问名义从事与其顾问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本办法由洪雅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洪雅县招商顾问推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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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洪雅县招商顾问推荐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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