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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1-21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5-00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1-21
 文  号  洪府函〔2025〕1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县耕地保护作,充分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防止浪费和损毁耕地耕作层,真正把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建设占用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确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管护的实施主体。其中,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在供地前落实耕作层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临时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实施范围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非农建设依法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级3等以上的;

3.临时占用耕地的;

4.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剥离再利用的,按照“就近剥离、就近储存、就近利用”原则实施。

(二)属于应当剥离范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

2.耕地坡度大于25度的;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0亩的;

4.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

5.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的;

6.其他不适合剥离再利用的。

三、实施步骤

(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每年12月底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水土保持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等成果,编制下一年度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存储区域和再利用区域,强化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与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进行统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次年1月底前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完成备案后,涉及年度工作计划变更的,报县政府审批后重新备案。

(二)实施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城镇批次用地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据县政府审核同意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临时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可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内容纳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必要章节进行编制,不再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予以批复,并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完成土壤剥离、运输;临时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土壤剥离、运输;在耕作层土壤剥离过程中,做到应剥尽剥,避免耕作层土壤数量和质量的损耗。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耕作层土壤存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使用需要存储的,应当由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所在乡镇参与,就近选择存储点,存储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等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承担。存储点应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或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储备地块,存储点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后及时复垦;由实施主体运输至指定的存储点进行存储和管护,不同类别的土壤要分类存放,建立《洪雅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台账》并上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单位根据需要填写《洪雅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登记表》,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情况,对剥离土壤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剥离土壤及时得到有效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新增耕作层剥离土壤交易业务,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支出。

四、职责分工

县域范围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配合。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确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管护的工作主体。

(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指导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项目是否实施耕作层剥离的认定、实施方案审查及土壤剥离验收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

(三)县财政局负责应当由县财政出资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资金保障和监管。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与管理工作;参与开展对项目是否实施耕作层剥离的认定、实施方案审查及土壤剥离验收工作;负责土壤理化性分析相关技术指导。

(五)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审查和土壤剥离验收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剥离土壤的运输工作。

(七)县水利局负责指导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参与土壤剥离验收工作。

(八)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批次耕作层剥离的相关工作、参与本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点选址并协调做好群众工作。

(九)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剥离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是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举措,对提升耕地质量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履行工作责任,密切协同配合,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实施监管。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要做到应剥尽剥,规范做好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存放,引导提升耕作层利用效率。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定期组织县农业农村局、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谁占用、谁承担”的原则,涉及城镇批次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再利用等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计入供地成本;独立选址项目的耕作层剥离实施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需要剥离利用的,由项目用地单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附件:1.洪雅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流程

2.洪雅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验收表

3.洪雅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台账

4.洪雅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登记表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8日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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