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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关于印发《洪雅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反馈时间:2022年09月05日 反馈部门: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

 

洪雅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政策措施(送审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补贴时间

202261日起至20221231日止

二、补贴范围

凡在洪雅县城区(含将军镇、止戈镇城市规划区范围)购买新建商品房和车库(位)的新型实用人才。

三、补贴标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在61930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给予300/㎡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补贴;在1011130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给予200/㎡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补贴;在1211231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给予100/㎡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补贴。

(二)购买新建车库(位)。在611231日购买的,财政部门给予2000/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0/补贴

〔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住建局县税务局

、加大金融支持

调整我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牵头单位:人行中心支行;责任单位:住建局县国资金融中心

、合理确定佣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从业人员等房地产中介不得利用其特有的销售渠道强制收取高额佣金(中介费),具体标准由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协商。房地产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适时组织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对佣金标准进行协调。

〔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该通知自2022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由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附件:1.洪雅县新型实用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2.洪雅县新型实用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洪雅县新型实用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针对县城范围购房

 

一、补贴范围

(一)新型实用人才是指在社会各行业中具有实用性、技能性和职业性的劳动者,在申请购房补贴时由购房者自行申报。

(二)购房财政补贴政策适用于在202261202212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新建车库(位)的新型实用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新建车库(位)认定以住建网签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在61930日购买的,由财政给予300/㎡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补贴;在1011130日购买的,由财政给予200/㎡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补贴;在1211231日购买的,由财政给予100/㎡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补贴。

(二)购买新建车库(位)。由县财政局给予2000/补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3000/补贴

三、补贴程序

(一)申报时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新建车库(位),在住建网签备案后即可申请领取财政补贴。

(二)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新型实用人才购房后,在购买房屋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洪雅县新型实用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新建车库(位),申请领取补贴需提交网签购房合同、申请人身份证以及本人有效的银行账户账号。

(三)洪雅县住建局对新建商品住宅、新建车库(位)申请人网签时间、购房面积等进行审核确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签合同备案时,将企业补贴部分资金存入补贴专户。

(五)财政局对申请人享受财政补贴金额进行审核确认。

四、办理方式

(一)购房者填写《洪雅县新型实用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相关内容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申请表交由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二)县住建局统一将购房补贴直接拨付到购房人银行户。

五、办理时间

县住建局受理补贴申请后,县住建局财政局分别审核确认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县财政局将补贴转至县住建局后,由县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的有效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购房者网签领取补贴后退房的,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县住建局收回财政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贴部分在退房时自行收回。

(二)在202261日至20221231日期间退房的,所退房源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财政补贴。

(三)限价商品房、别墅、面积超144㎡的住宅不享受此补贴政策。

(四)购房者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享受我相关人才安居补贴政策,同一套房屋仅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已享受此项购房补贴的同一套房屋,不得享受其他相关住房补贴政策。

七、本实施细则由洪雅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洪建发〔2022〕37号】关于印发《洪雅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