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工业发展氛围
1.每季度对县(区)和园区实行工业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项目资金倾斜。
2.市、县(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的工业权重提高至10%。
3.每两年表扬“十强工业企业”“十强创新型工业企业”“十佳工业企业家”“十佳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和“十佳工业服务标兵”,市
委、市政府对获得表扬的企业、企业家分别给I予奖励,对先进集体、服务标兵所在单位(县(区)及园区]在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时予以加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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