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2、达到农业适度规模敬业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采用信贷贴息、政府购买服务、奖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方向适当向返乡下乡企业倾斜。
4、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实行“一事一议”,在享受现有优惠政策、财税引导、金融服务与要素保障、品牌打造与科技创新、高端人才支撑与储备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5、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