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延期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6个月。特困企业原则上允许申请二次缓缴,总缓缴期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期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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