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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之十三
信息来源:洪雅县经济合作局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0-03-02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对续贷或展期贷款,在协商基础上,应对其利率给予合理下调;运用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得超过3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时的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续贷造成贷款损失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损失额给予20%损失分担。融资担保公司疫情期间为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费率降至1.8%,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补贴企业0.5个百分点担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