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眉山市行政区域,重点支持我市“3135” 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潜力、有高新技术、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资质佳,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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