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代偿基金追偿。风险补偿基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市工投公司、贷款企业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新)区管委会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5:5比例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专项核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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