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规定贷款用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需求,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将剔除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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