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暂停贷款业务。当合作银行办理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金额达到政府出资部分的30%时,暂停发放贷款,经领导小组授权,由市财政、造成实质性违约企业所在县(区)、园(新)区财政按照5:5比例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合作银行相应提取专项核销指标后恢复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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