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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优惠政策之十四
信息来源:洪雅县经济合作局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0-11-27

六、奖补政策:

     (1)企业获地后(书面交地通知),达到双方约定条件(约定投产时间,约定亩产税收、产值),园区按项目实际地价的40%,分年度奖补企业迁移成本和基础设施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政策享受期为三年。因产值不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补助的,不再享受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