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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优惠政策之二十二
信息来源:洪雅县经济合作局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0-12-29

七、总部经济政策

    (2)对在园区内设立的总部企业,年度在本地纳税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工作前五年,园区根据个人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分年度奖补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