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旅游商品
1.对研发生产的旅游商品参展参赛,新获得主管部门主办并颁发证书的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新获得主管部门主办并颁发证书的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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