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旅游营销
3.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在洪注册旅行社,按照该旅行社当年宣传营销费用的20%给予奖补,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上一页: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十)
下一页: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