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旅游营销
2.鼓励旅行社组团到洪雅旅游且住宿2晚或以上,每年每个旅行社累计组织省外游客20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20元奖励,累计组织境外游客1000 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60元奖励,各旅行社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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