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旅游商品
2.鼓励洪雅特色商品旅游化,对符合旅游者购物需求和能传播旅游地形象的特色商品,年销售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销售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设立旅游综合性购物点,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种类30种以上、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物点当年房屋租金的30%给予一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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