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撒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县文广旅局,由县文广旅局会同县财政局重新审定,作出拟调整、撤销或继续支持的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属于应撒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已收到的旅发资金全额退回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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