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眉山籍返乡就业人员奖补
(二)返乡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3.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职工应承担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20%给予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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