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产教融合激励政策
(一)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
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由市教体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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