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产教融合激励政策
(六)市内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输送毕业生稳定就业生活补助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到主导产业规上企业就业,与用工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
上一页:关于《切实做好1+3”主导产业发展用工保障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七十)
下一页:关于《切实做好1+3”主导产业发展用工保障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六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