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奖励标准(一)引进项目的乡镇或部门
对成功引进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引荐的乡镇或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加2分;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引荐的乡镇或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加4分;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引荐乡镇或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加10分。引进的项目符合商务部外资认定的,在原基础上再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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