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奖励标准(二)引进项目的机构或个人
1.项目信息奖励。向洪雅县提供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项目有效信息(有效信息指企业来洪考察或完成项目投资协议签订),按2万元人民币/条给予奖励。提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外资企业项目有效信息的按3万元人民币/条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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