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经营规模100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激励;年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激励;年经营规模1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餐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激励;通过互联网实现年经营规模300亿元、500亿元以上,且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5%以上的电商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