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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信息来源:洪雅县统计局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0-07-03

洪雅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洪雅县统计局

洪雅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525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819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25个,增长21.8%;产业活动单位2158个,增加453个,增长26.6%;个体经营户17013个,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5910个(详见表2-1)。

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1819

100


企业法人

1003

55.2


机关、事业法人

404

22.2


社会团体

75

4.1


其他法人

337

18.5


二、产业活动单位

2158

100


第二产业

423

19.6


第三产业

1735

80.4


三、个体经营户

17013

100


第二产业

1692

9.9


第三产业

15321

90.1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组织503个,占27.7%;批发和零售业253个,占13.9%;制造业204个,占11.2%。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8530个,占50.1%;住宿和餐饮业2697个,占15.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71个,占12.2%(详见表2-2)。

 

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合 计

1819

100

17013

100


采矿业

30

1.6

13

0.1


制造业

204

11.2

1075

6.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7

7.0

16

0.1


建筑业

39

2.1

588

3.5


批发和零售业

253

13.9

8530

50.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

1.5

2071

12.2


住宿和餐饮业

41

2.3

2697

15.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

0.9

40

0.2


金融业

2

0.1


房地产业

50

2.8

44

0.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4

5.7

133

0.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2

2.9

30

0.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

1.4

19

0.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6

1.4

1204

7.1


教育

138

7.6

49

0.3


卫生和社会工作

49

2.7

159

0.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8

5.9

199

1.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03

27.7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003个,比2013年末增加332个,增长49.5%。其中,内资企业占99.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3%,外商投资企业占0.1%。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0%,私营企业占83.3%(详见表2-3)。

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1003

100


内资企业

999

99.6


 国有企业

10

1.0


 集体企业

8

0.8


 股份合作企业

5

0.5


 联营企业

2

0.2


 有限责任公司

124

12.4


 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私营企业

835

83.3


 其他企业

0

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

0.3


外商投资企业

1

0.1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537人,比2013年末减少21619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7198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6189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35348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1720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9726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7245人,占33.5%;制造业7500人,占14.6%;建筑业6432人,占12.5%。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7183人,占41.2%;住宿餐饮业7430人,占17.8%;建筑业4907人,占11.8%(详见表2-4)。

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合 计

51537

17198

41720

19726


采矿业

272

34

31

4


制造业

7500

3349

3943

167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985

724

17

7


建筑业

6432

947

4907

570


批发和零售业

1676

1021

17183

942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3

104

2955

788


住宿和餐饮业

976

629

7430

456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4

41

65

43


金融业

245

127


房地产业

1448

587

64

4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245

3390

330

13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9

50

99

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37

229

20

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80

173

3709

1919


教育

3543

2153

186

141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30

1326

270

10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76

287

382

25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912

2011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含视同法人单位普查的从业人员数。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40.88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20.5%,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79.5%。法人单位负债合计268.87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27.3%,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72.7%

2018年,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104.97亿元(详见表2-5)。

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640.88

268.87

104.97


采矿业

2.50

1.32

0.61


制造业

47.31

23.05

39.0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5.14

44.62

10.69


建筑业

6.77

4.37

13.58


批发和零售业

20.08

8.19

12.5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6

2.30

0.97


住宿和餐饮业

8.70

5.11

1.4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60

0.47

0.13


金融业


房地产业

93.92

70.85

15.2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9.51

41.55

8.6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0

0.72

0.1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78.14

46.80

1.1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93

0.88

0.23


教育

5.27

0.88

0.21


卫生和社会工作

7.70

2.39

0.0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54

0.88

0.3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0.55

14.40


注:按全市统一要求,不公布区县金融数据。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资产2.96亿元,负债0.08亿元,营业收入1.41亿元。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