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洪雅县渠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管理和养护,促进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洪雅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各级渠道工程应明确管护主体,加强管护力度,按照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养护。各国管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灌区内的骨干灌溉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等工程的维护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所有其他渠道及末级渠系(支、斗、农、毛渠)的维护管理及灌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洪雅县域内所有灌溉渠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养护管理和水毁修复等。
第二章管护职责
第四条各工程管理单位要落实专门的管护人员。管护人员数量根据项目工程布局,工作量大小,在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年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行配备,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水利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保证管护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各工程管理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
第六条洪雅县县域范围内的所有渠道工程都要积极探索工程管理的新机制以推进工程管理水平提升。
第七条要建立渠系工程管护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管护档案包括:工程设施布局情况,供水情况,巡查工作日志、管护工作日志和年度考核情况,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等。
第八条加大水利设施管护宣传工作。渠道沿线镇政府要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把水利设施管护制度纳入《乡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开创人人爱护水利设施、人人保护水利工程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渠道工程管理和养护
第九条在渠系工程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
(二)在渠堤上建筑、种植、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
(三)倾倒垃圾、废渣、尾矿,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向渠内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
(五)违法砍伐渠系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六)炸鱼、电鱼、毒鱼;
(七)在渠系工程内游泳、清理物品等不符合相关管理规范的活动。
第十一条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一)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重点巡查渠道上有无蚁穴,鼠洞;渠道上倒虹吸管和渡槽进口附近有无杂物堵塞失效;渠道内无阻碍水流的障碍物;干渠、分干渠,渠堤公路是否完好通畅,有无大的坑凹;支渠、斗渠渠堤是否完好,有无占用渠道进行建房、种植等现象,渠堤巡护道路是否通畅:防渗层是否破坏;渠道有无裂缝、沉陷、滑坡、淤泥等;渠系建筑物有无破损,运行是否正常;渠道附属排洪设施是否完好、通畅,有无破损、淤堵现象;机电设备、放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可行;防汛器材、物资是否按要求配置。放水期间,要注意检查水流是否平衡、均匀,有无旋涡、渗漏、管涌等现象,水中有无影响渠道行水的漂浮物。巡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损毁情况的要及时修复,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干渠工程至少每天巡查一次,支渠、斗渠工程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在供水期、暴雨期间应进一步加大巡查次数;
第十二条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一)渠道内外坡坡面和堤顶要保持完好整洁、平坦,渠道无开裂、沉陷、滑坡等,渠道内无淤泥,杂草杂物。
(二)各类渠系建筑物应完整无损,各主要建筑物应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山溪渡槽、山溪涵洞应基本达到原设计标准要求,无破损、裂缝、淤堵等现象;
(三)排洪设施应完好、通畅,无破损、淤堵现象;
(四)闸门无破损、钢缆严重断丝、止水破裂等现象,止水良好,钢缆等重要金属部位涂抹黄油,启闭机、所有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确保无杂物、尘土,机电设备运行良好,机油充足,启闭正常;
(五)干渠绿化植物保存率达到95%以上,无占绿、毁绿现象;干渠、分干渠巡渠道路、管理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坑洼、破损,路基无塌陷,公路排水沟、涵洞(管)无淤泥、堵塞,排水良好。标志碑(牌)完好无破损,护栏表面应保持洁净,无变形、损坏现象。管护范围内无乱种、乱挖、取土、取石、葬坟、建窑、建房、乱开取水口、乱挖渠道等现象。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渠道工程日常管护工作情况纳入对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各工程管理单位对各自管理的渠道应至少每季自查一次,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制定渠道工程日常管护工作考评细则,并组织对渠道工程日常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每年春灌前进行专项检查评比。对于工程管护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洪雅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