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职业危害,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该怎么办?
找工作的你,看到心仪的岗位,理想的工资,考虑到就业不容易,准备立马签下合同时,你得小心仔细阅读这份合同,避开一些就业时会遇到的小陷阱:比如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作为劳动者的你想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今天就职业危害这一点给大家举个小例唠叨一下。
张某于今年3月新入职某公司,该公司当初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没有提及他应聘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直到上班两周后,张某才发现,自己的工作本不会接触有毒物质,但由于厂房建设和布局不合理,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不合理生产过程导致环境污染。公司当初之所以隐瞒此情况,是因为这一岗位很难留住人。张某当即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拒绝其要求,理由是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属违约,自然失去获得经济补偿的资格。
此案例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而该公司未如实将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岗位的真实信息告知张某,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工作岗位情况的义务,尤其是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情形,更应如实告知。现该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以欺诈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因这一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第46条和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依照该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案中此公司故意隐瞒职业危害,以欺诈的手段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无效。张某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约,而且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