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特殊人群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吗?
视同缴费年限(即缴费制度确立之前可认定的连续工龄),关系大家切身利益。那么,被判刑劳教人员能享受“视同缴费”吗?
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