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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怎么算?12333告诉你
信息来源:洪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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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刘某驾驶摩托车在去公司上班途中,与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摩擦,二人均未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争执,杨某还打电话纠集多人赶到现场,对刘某实施暴力殴打,致使刘某受重伤。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责任。请问,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12333解答

首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刘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在上班途中,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其次,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所受伤害虽然是在上班途中且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其所受伤害并非交通事故中发生,即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致伤害,而是事故后遭受暴力所致的伤害。因此,刘某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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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4年1月入职某装饰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加上岗位工资共计5000元。张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2015年8月张某怀孕,平时进行产前检查,每次公司都算作事假, 并扣发相应的事假工资。2016年5月张某生育, 产假期间公司一直按照张某基本工资2500元为标准向其支付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12333解答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 按出勤对待, 不能按病假、 事假、旷工处理。由于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张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公司承担,工资标准应参照她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水平。公司在张某产假期间以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工资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应补足张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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