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根据上述规定,您在家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保”)和单位交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社保”)可以合并,即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进行合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合并办法请参见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官网地址: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2/t20140228_1250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