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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洪雅县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9-08-20

洪雅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洪雅县机构改革方案》(洪委发〔20192号)和《关于〈洪雅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洪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洪雅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是洪雅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层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局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洪雅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负责县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承担民政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救助福利慈善股。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负责精简退职职工救助工作。

拟订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指导、监督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依法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三)社会事务民间组织管理和行政许可股。拟订全县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协调跨县(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承担殡葬服务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儿童福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四)基层建设区划地名股。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村(居)务公开。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公布洪雅县行政区划图。承担全县乡镇、县(市、区)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五)养老服务股。拟订全县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为老志愿服务基本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帮扶和关爱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工作。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职数5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洪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洪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8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