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 年版)和36 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7〕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1.将垂体瘤(只限垂体瘤术后、泌乳素瘤)激素调节或替代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I 类管理,职工报销限额为2000 元/人/年,居民报销限额为1200 元/人/年。2.将替格瑞洛片纳入门诊特殊疾病II 类疾病“心脏安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 年内”报销范围。本通知从 2019 年7 月1 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