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洪雅县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旅游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加强县城区电动三轮车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未进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电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牌证。
二、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电动三轮车的,或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法载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车辆并处以罚款;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或准驾不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行政拘留;对驾驶拼改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予以强制报废。
三、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驾驶电动三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为电动三轮车加装雨棚等非法拼改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无商品合格证和无标识的电动三轮车,违者由工商质监部门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依法查处。
五、对电动三轮车乱设车身广告、车容不整等影响市容的,由城市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
六、凡阻碍公安、城市执法、交通、工商质监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1日起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