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洪府通〔2014〕2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经审查,对具有合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通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45个)
洪川镇政府、止戈镇政府、将军乡政府、瓦屋山镇政府、柳江镇政府、高庙镇政府、槽渔滩镇政府、东岳镇政府、花溪镇政府、中保镇政府、余坪镇政府、三宝镇政府、汉王乡政府、中山乡政府、桃源乡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旅游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建设局、县城市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学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人口生育局、县文广新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人力保障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9个)
洪川镇街道办事处、县金融国资局、县保密局、县规划局、县畜牧兽医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档案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民宗局、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县残联、县园林绿化所、县房管所、县盐政管理所、县烟草专卖局、县招管办、县森林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运管所、县路政大队、县海事所、县防震减灾办、县知识产权办、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县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槽渔滩景区。
三、委托执法机构(1个)
洪雅林场。
上述公布的单位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凡未经审查确认并通告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县政府法制办投诉(投诉电话:028-37403456)。
特此通告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