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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精神康复医院灾后整体搬迁重建项目洪雅县精神病医院灾后重建医技楼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信息来源: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4-03-14

洪雅县精神康复医院灾后整体搬迁重建项目洪雅县精神病医院灾后重建医技楼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4日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洪雅县“洪雅县精神康复医院灾后整体搬迁重建项目洪雅县精神病医院灾后重建医技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 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洪雅县精神康复医院灾后整体搬迁重建项目洪雅县精神病医院灾后重建医技楼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洪雅县中山乡

建设性质:新建

总投资:1100万元

建设内容:项目拟建综合住院楼2层3931.1m2;中心供应、洗衣房184.81m2;食堂、水泵房、发电机房310.96m2;门卫31.55m2;变、配电房46.08m2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拟建医技楼1000.64m2。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防治措施的概述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根据《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因此,本项目必须采用二级处理。本项目拟建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工艺采取“生物接触氧化+接触消毒+脱氯”的二级处理工艺,对住院大楼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均统一收集至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达标后经医院自建的污水管网排入小溪,最终汇入青衣江。本项目医院污水处理装置是按照标准化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建设,所采用的污水处理措施能稳定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一2005)中表2排放标准。该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125m 3/d,能够满足洪雅县精神康复医院建设后医疗废水(110m3/d)的处理要求。在此前提下,项目废水对受纳河体青衣江影响小。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系统及医疗废物暂存室臭气、病人呼吸产生的浑浊带菌空气、药物试剂气味、发电机废气、汽车尾气等。

医疗废物暂存室在夏季会产生臭气,医院应对垃圾打包,定期喷洒除臭剂,消除臭味,医疗垃圾临时堆放场应密闭,定期外送。其它废气排放量小,在加速通风情况下,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在此前提下,项目废气对所在地环境影响小。

声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营运期间,院噪声源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水泵房和发电机房等设备噪声、医疗设备运行噪声、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

污水站风机、水泵等放置在单独的房间,源强值在80dB(A)左右,经减振隔声后削减量约为25dB(A),再经距离衰减和墙体阻隔后可做到达标排放。医疗设备基本上均是低噪声设备,噪声源强值比较低,加之置于室内,可以达到排放标准。对于发电机噪声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消声、减震等措施。办公职员和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其源强约为50-65dB(A)。社会噪声是不稳定的、短暂的,主要通过加强管理等措施来控制。经上述处理后,医院噪声强度可以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在此前提下,项目噪声对区域声学环境影响小。

固体废弃物影响分析:本项目对医院运行期间产生的垃圾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每天统一清运;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380号令)相关要求,在医院内分类收集,临时堆放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并定期送洪雅县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统一处理。医院设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并树立明确的标示牌,在医疗废物回收机构回收之前暂存项目医疗废物。可见,在采取上述预防措施和办法后,本项目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固废均得到了合理有效的处理和处置,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在此前提下,项目固废对周边环境无影响。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1、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2、本项目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3、本项目建成后不改变地区环境质量现状。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您认为本项目建设是否有必要?

2、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的建设持何种态度?

3、您认为该项目运行中,建设方应该加强哪方面的管理?

4、您对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有何建议和要求?

五、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洪雅县精神康复医院

联系方式:13550506129 

 联系人:王总

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1.评价机构名称: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场2街20号

3.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3239号

4.联系人:徐留兴

4.联系电话:13980631581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提出宝贵意见。联系方式见本公示第五、六条。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