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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全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5-09-14

洪雅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核发全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的

通   知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0 号)文件精神,按照成都市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将实行环保标志管理,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入成都市绕城高速公路

(G4201)环线以内城区(不含G4201绕城高速公路)的要求,为保障我县机动车外出不受限制,服务全县车主,让机动车环保检验程序更加方便快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1.本市籍号牌机动车(暂不包含摩托车,下同)

2.取得号牌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到我县开展环保标志管理的外地籍号牌的绿标车辆。

二、核发时间

2015 年9 月10 日起

三、核发点

1.洪雅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电话:38877731)

2.洪雅县环保局污控股(电话:37402181)。

四、核发程序

1.凡6 年以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 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前述两个环保标志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2.新购置机动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凭证)、机动车购置发票,到前述两个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3.凡6 年以上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5 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10 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和机动车驾驶证到洪雅县风信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洪雅县止戈镇八角庙村4 组,电话:37413612)检测,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点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特此通知

洪雅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