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烦琐的“立案审查制”将成为历史,5月起县法院将全面推行高效、便捷的“立案登记制”,这是近日记者从县人民法院获得的消息。据悉,改革实施后,法院立案部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予以立案。这既改变了以往“立案难”的情况,也能进一步提高了立案速度,节省时间。30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题采访。现将县人民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答记者问实录如下,以飨读者。
一、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登记立案的一项制度。
民事诉讼通常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比如乙欠甲钱,甲来起诉乙,这样的诉讼就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的诉讼,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刑事自讼通常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重婚。这三类案件的初始程序的启动,采取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行为,从源头上消除“立案难”,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变革之处在哪里?
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只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针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所谓“依法应该受理”,就是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这就需要按照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只不过这时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体性审查而已,即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不是审查证据是否确实、理由是否充分等实体性问题。
三、法院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是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立?
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并非大家所想的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而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才可以立。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目前,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的。
四、法院立案登记的具体做法有哪些?
(一)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二)接受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三)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
(四)严禁“不立不裁”。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五)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六)对登记立案后,对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情形之外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七)为加快案件流转,规范审判管理,要求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王雪梅 李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