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不是在鼓励人们多打官司?
法院面临的压力有哪些?实行立案登记制是方便当事人立案,并非鼓励多打官司。客观来讲,打官司并非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打官司。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中各种矛盾纠纷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涌入法院,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这就需要人们正确认识立案登记制。“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纠纷采用不同的方法解决效果更好。
六、实行立案登记制与现行的诉非衔接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冲突?
立案登记制的精神实质在于禁止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拒绝立案、推诿受理,并不排斥在立案之前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诉前调。现在推行的诉非衔接工作,是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前,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调解组织调解,这就是诉前调解或委派调解。这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推行立案登记制同样也可以开展诉非衔接工作,二者并行不悖、不相冲突。
七、围绕立案登记制,洪雅法院及时开展了哪些工作?
(一)主动转变观念,加强学习研讨。围绕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立案工作新变化新挑战,主动转变观念,做好思想准备。针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院业务会研究具体操作方案,努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破解司法难题。
(二)强化诉讼辅导,加大释明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辅导作用,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予以释明,并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须知宣传手册。实行庭室配合,工作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工作力量配备,有力提升立案登记整体工作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实行阳光立案。利用法院官网、微博等新媒体,加大立案登记制改革宣传力度,公开立案流程,实行阳光立案,让人民群众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努力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四)防范虚假诉讼,审查代理权限。在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同时,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对于当事人未能亲自前往,由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情形,严格审查代理人代理权限,坚决把好立案关。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规范诉讼秩序,推进诚信诉讼。做到既要开好门,畅通立案关,确保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诉讼程序,坚决禁止另设立案条件,提高立案门槛;又要守好门、办好事,不断提升立案服务水平,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王雪梅 李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