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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规政策摘要(二)
信息来源: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5-02-27

16、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非走访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大力推行阳光信访,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17、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省、市及其他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18、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19、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以受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20、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而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聚集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加大对“告洋状”行为的处置力度,树立依法信访的正确导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来源于国家信访局网站)

21、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22、认真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23、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确立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心理预期,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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