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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规政策摘要(三)
信息来源: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5-02-28

24、大力推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发出主流声音,树立正确导向;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无理缠访闹访、违法聚集滋事而依法受到处理的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

25、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的“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来源于国家信访局网站)

26、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的“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来源于国家信访局网站)

27、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的“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来源于国家信访局网站)

28、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伴有违法行为的,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高度警惕、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极少数别有用心的“维权人士”插手信访问题,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或内外勾联、挟洋施压、抹黑党和政府形象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对违法上访行为的依法处置工作。北京市公安机关要完善依法维护北京地区信访秩序工作规范,加强社会全面巡逻防控,对到非接访场所上访的,及时疏导;对闹访滋事,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及时处理,切实维护首都地区的社会秩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的“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来源于国家信访局网站)

29、各级领导干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直接转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的“排除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干扰”

(来源于国家信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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