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一方面,不仅涵盖几乎所有低收入群体,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在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人员等六类群体,还将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的相关弱势群体纳入援助事项。另一方面,将与民生相关的事项,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及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员纳入援助范围。此外,环境污染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公益侵权,因见义勇为、社会公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以及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等特殊情形,也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