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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保护宣传资料
信息来源: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4-05-22

 

一、乌木的概念

乌木又称“炭化木”,是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将地上植物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和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的。

二、乌木归属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由人民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

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保护国家财产,人人有责

    国家财产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保护国家财产就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贯彻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对于侵犯国家财产的不法行为,必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至刑事制裁。每一位公民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保护国家财产就是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是保护每一位公民赖以生存的空间。      保护国家财产,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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