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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洪府通〔2019〕7号
2019-03-18 22:16  洪雅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19-00274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3-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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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该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

(一)背景

1.眉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3月14日印发了《关于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攻坚战的通知》(眉环委办〔2019〕9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集中一段时间的人力、物力、财力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攻坚战。同时,对禁烧时限、区域等进行了明确。

2.原洪府通〔2018〕9号《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因执行到期已经废止。

(二)目的

洪雅县属农产品主产区县,农作物秸秆产生量较大、分布较广。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打赢蓝天保卫战,特发布《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七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修订)第三、四、二十五、六十一条;

3.《眉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攻坚战的通知》(眉环委办〔2019〕9号)第一项。

(三)必要性

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土地生物质等易造成破坏,易产生火灾等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秸秆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制定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有利于明确禁止范围,为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和义务提供明确指引。

(四)可行性

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有利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禁烧秸秆的职责,加大村民的宣传、教育和定点巡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发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也是禁止野外用火、禁止焚烧秸秆工作的一种举措。

二、主要内容、有效期等。

(一)主要内容

1.洪雅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禁烧工作机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2.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追究其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

(二)有效期

本通告自2019年3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三、制度该文件过程情况。

本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修订)》《眉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攻坚战的通知》(眉环委办〔2019〕9号)等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草拟,依程序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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