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县政府办文件>>正文 |
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
2019-03-18 点击数: |
||||||||||||
|
||||||||||||
相关链接: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体健康,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执法部门将加强巡查,其中,夏季3月20日—6月20日,秋季8月15日—11月30日为重点巡查时段。 三、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追究其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洪雅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禁烧工作机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五、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敬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露天焚烧、乱堆乱倒秸秆行为,维护洪雅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2369、37403489。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告。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