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商务和康养产业发展局 洪雅县财政局 洪雅县教育和体育局 洪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洪雅县提振消费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
2025-07-0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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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景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洪雅县提振消费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洪雅县商务和康养产业发展局 洪雅县财政局 洪雅县教育和体育局 洪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0日 洪雅县提振消费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消费潜能,释放消费活力,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激发消费市场活力 (一)对服务业市场主体举办促销活动,展场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按照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从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前3的市场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激励。 (二)对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市场主体,对其当年营销费用给予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企业、协会、俱乐部等举办省级及以上重大赛事的,按照每场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办单日参赛人员(含运动员及现场观众)5000人以上、比赛时间2天以上的大型赛事活动,按照每场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举办音乐节、演唱会等大型户外营业性演出,累计售票总人次超过5000人次且县外观众比例达30%以上的激励10万元;累计售票总人次超过10000人次且县外观众比例达30%以上的激励20万元。举办室内营业性演出,累计售票总人次超过3000人次且县外观众比例达30%以上的激励5万元;累计售票总人次超过5000人次且县外观众比例达30%以上的激励10万元;累计售票总人次超过10000人次且县外观众比例达30%以上的激励20万元。 (五)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专业市场(包括二手车、家居建材、农贸市场等)、民宿、酒店等转型升级,对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的运营企业,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激励。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000万元给予5万元激励,当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打造多元消费打卡地,优化服务消费品质供给。对每年打造“城市商业、文化旅游、户外休闲、体育运动、现代康养”等具有较大吸引力和综合社会效益的消费打卡地,给予主体按照运营额的5%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利用闲置场所(工业、商业综合体等)建成投运的消费场景,对场景运营主体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建设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开展消费券投放,用于支持文旅、家电、智能用品、商超、餐饮、住宿等多领域促销,并提高低空、赛事、银发、冰雪、夜间等新经济业态消费券发放比例。 (九)对组织来洪雅旅游并住宿,游客当年累计超过500人次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夜20元给予一次性激励,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电商产业发展 (十)鼓励市场主体组建电商销售中心,对年零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激励;年零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激励;年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每新增1000万元给予5万元激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对电商达人带货实行每年不超过35万元激励。鼓励电商达人带货洪雅特色商品,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排名前3位的,按地方经济贡献率给予一次性激励。 三、扩大汽车消费市场 (十二)除享受国家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外,对个人消费者新购买乘用车发放购车补贴。单车成交价5万元(含)至10万元每辆补贴1500元;单车成交价10万元(含)至20万元每辆补贴3000元;单车成交价20万元(含)以上,每辆补贴 5000 元。 (十三)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开展多形式促销,对汽车销售企业每半年零售额增量达到1000万元至3000万元、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促销激励。 (十四)对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激励。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000万元给予5万元激励,当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十五)新入统商贸和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统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六)首批入统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等空白行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七)对工业企业(非服务业企业均适用)开展研发、设计、销售、物流等业务,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服务业企业一次性30万元激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激励增至50万元。 (十八)鼓励商贸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商贸企业年度新增5个(含)以上连锁经营点位的,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给予每个点位1万元激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九)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劳动工资抽样私营单位、服务业抽样单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规范原始记录、凭证等资料的,给予500元/月工作经费补贴;限下社消零抽样单位,给予500元/季度工作经费补贴。 (二十)年网上交易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租用仓储设施进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一次性给予租金补贴2万元;每年快递上行(发件)业务量达到100万件、200万件、300万件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二十一)批发经营主体年度营业额新增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3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8万元;之后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经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二十二)零售经营主体年度营业额新增4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8万元;之后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经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二十三)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年度营业额新增15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增3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6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之后每新增15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经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四)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新增8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8万元;新增2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之后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经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五、实施品牌建设激励 (二十五)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十六)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开展服务品牌培育工作,获得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地方特色品牌和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本政策2025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同一事项享受多个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中第十九条规定事项按季度兑付,其余政策措施规定事项按年度兑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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