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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2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2022-04-14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hyx/2022-00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4-14
 文  号  洪府通〔2022〕4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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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火险高危时段,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禁火时间:公布之日起至5月31日。

二、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禁火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消除经营范围火险隐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各镇、洪雅县国有林场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防控工作,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对重点入山要道口、危险地段(区)要设卡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各级护林组织及巡山护林员、火情监测员、瞭望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八、洪雅县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国有林场半专业扑救队、各镇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义务扑火小组要严阵以待,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生火情,实行就地组织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火警电话:12119)。

十、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政策解读:《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2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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