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编号:2025第118号
因人民法院嘱托登记,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1 |
川(2023)洪雅县不动产权第0007792号 |
何建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三段143号2幢1单元3层2号 |
511423003003GB00007F00031005 |
2 |
川(2023)洪雅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800号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 |
抵押权 |
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三段143号2幢1单元3层2号 |
511423003003GB00007F00031005 |
洪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6日